中華民國女童軍專科章考驗辦法

一、目的:

(一)勵行女童軍徽章制度

(二)培養女童軍榮譽觀念

(三)增進女童軍技能訓練

(四)啟發女童軍對未來職業的興趣



二、報名資格:

凡登記合格之幼女童軍﹝年齡七~十一歲﹞、女童軍﹝年齡十一~十五歲﹞、蘭姐女童軍﹝年齡十五~十七歲﹞、資深女童軍﹝年齡十七~二十一歲﹞均可分別參加各該級之專科章考驗。

 

三、考驗之實施:

(一) 專科章之考驗實施由總會所屬各省﹝市﹞女童軍會,及縣﹝市﹞女童軍會分別辦理
     。

(二) 專科章考驗依實際需要可不定期舉行,但每年至少辦兩次。

(三) 省﹝市﹞會或縣﹝市﹞女童軍會應組成各種專科章小組辦理之。

(四) 負責考驗之省﹝市﹞或縣﹝市﹞女童軍會,對考驗時間、場地、辦法通知等細節,均應依規定事先公佈。

(五) 參加專科章考驗之女童軍,須經所屬女童軍團向縣﹝市﹞女童軍會,報名申請考驗﹝未設縣﹝市﹞會者得向所屬省﹝市﹞女童軍或總會申請﹞。

 

四、考驗委員:

(一) 各省﹝市﹞女童軍會或縣﹝市﹞女童軍會依考驗考驗需要遴聘各專科章考驗委員,組成考驗小組,人數性別不居,但不得少於三人。

(二) 各種專科考驗委員之遴聘應符合下列條件

1.對特定之專科有研究及心得或有成就者。

2.有特殊專長之女童軍服務員、訓練專員、教師。

3.專科考驗委員為榮譽職。

(三) 專科考驗委員,聘期兩年,期滿得續聘。

 

五、考驗項目及合格標準 :

(一)各種專科章項目及合格標準依中華民國女童軍總會頒佈之專科章項目及合格標準為依據。

(二)考驗方式可依專科章內容分別以口試、筆試或操作演示等進行。

(三)需提出證書、報告、剪貼簿等書面資料者,應依規定備妥繳驗。

(四)女童軍可一次參加多種專科章考驗。 

(五)女童軍參加同一種專科章考驗一次未通過,可再於下次報名參考,次數不限。

 

六、考驗之認可與證明:

(一)專科章考驗通過後,可獲頒該項專科章一枚。

(二)各種專科章由主辦單位省﹝市﹞或縣市女童軍會相總會價購轉發。

(三)專科章可於公開集會中頒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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